“骗钱又骗房”耄耋夫妇仍在维权——警惕针对老年人的房产抵押贷款骗局

作者: 京视网
发布于: 07/08/2024

尊老、敬老、爱老是中华传统美德,但总有一些道德沦丧的不法分子以身试法,编制各种套路、骗局、陷阱,频频将黑手伸向老人的养老钱、看病钱甚至是房产。这些老年人被骗的真实案例触目惊心,令人警醒。

在诸多被骗的老年人当中,张某与程某夫妇如今已是“耄耋之年”,他们赖以生存的房产多年前被骗走,至今仍在通过诉讼进行维权。虽然房产还没被“执行”回来,但他们坚信正义绝不会缺席,公平和正义不仅能在书本上得到体现,更能在每个个案中得到回响。 

数百人被骗涉案金额3亿余元

据了解,对张某与程某夫妇等数百人实施诈骗的是北京新元盛业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元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淑芳及其同伙。2017年8月31日,王淑芳因涉嫌集资诈骗被公安机关羁押。2020年2月25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据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控,2015年至2017年,王淑芳伙同汪林、王得立(均另案处理)等人,以新元公司名义,采取拨打电话、举办讲座会员推荐等方式向社会公开宣传新元公司酵素产品的保健功能及投资价值,承诺对被害人以房屋抵押、个人信用担保等方式产生的借款由新元公司负责还本付息,被害人可额外获得分红且免费领取投资金额一定比例的酵素产品,以此诱使300多被害人使用房屋抵押、个人信用担保等方式,通过编造借款理由、隐瞒借款用途等手段,向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行、重庆海尔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以及自然人等多个单位、个人借款共计人名币3亿余元。

3亿余元!这3亿余元的背后是300多个“背负债务、痛失房产”的家庭。

上述款项被新元公司用于还本付息,支付借款过程中发生的高额佣金、提成、分红、购买豪车,装修会所等,未有款项用于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致使集资款不能返还。至案发前,新元公司仅归还出借人本息及支付被害人分红共计人名币5000余万元。

据悉,新元公司成立于2012年,注册资本1000万元,王淑芳持股98%。该公司的酵素产品包括“酵素浓缩液”“消化酵素”等6款。据该公司官网称,这些酵素的推广,“将酵素从保健品级别提升到"掌握人类生老病死的终极密码"级别”,其意义“不亚于100多年前为自由而战的辛亥革命”。而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官网,这些宣称能“抗衰老、减肥、美容、治病、延命一次搞定”的产品,连保健品或药品的批准文号也查不到。其实酵素就是酶,是一种有催化功能的蛋白质,人体的确离不开它,但若口服,酶遇到胃酸会变性、分解,难以在体内合成设想中的物质。

诱使老人签订“公证委托”骗钱骗房

据张某与程某夫妇反映,北京市西城区新街口外大街甲8号院房屋,是他们夫妻购买的共同财产,登记在其丈夫张某的名下。

2016年10月,因程某身患重病,被邻居董某介绍到新元公司。当时,其被告知吃该公司的酵素能治疗癌症,但若要免费吃酵素,需借款给新元公司使用,由新元公司负责还本付息。王淑芳安排雷宜广等人,带他们夫妇到公证处等地,诱导他们签订了一堆提前已经准备好的材料,即不允许他们阅读、查看文件内容,也不让他我们带走任何材料,更没有告知他们利害关系。

后来得知,他们在公证处签署的一系列文书是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正是这份“蹊跷的公正委托书”为他们房产被骗走埋下了隐患。

骗子有了这份委托书,可以代理被害人全权处理很多事情。可以代替被害人人买卖房屋;可以到房地产办理房屋转移、过户、网签、代收房款签署文件;可以代办、领取房产证而且可以重复使用本委托……这是犯罪分子后续操作“恶意串通”买卖房屋的关键证据。

该案被骗老人经历都非常相似:有人以投资返利、代偿本息等为诱饵,诱使老人进行房产抵押借款,办理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然后将老人的房子也过户到他人名下。

2016年10月27日,程某丈夫张某账户到账350万元后,就被雷宜广等人取走现金143500元,剩余3356500元转入王淑芳父亲王德立的银行账户。转账后,新元公司和他们签订为期一年的《溢价回购合同》。按照约定,购买者一年后可获得高于原价24%的回报。至于贷款的每月利息,《溢价回购合同》称,“为了购买产品而贷款所产生的本金和利息”由新元公司偿还。

这无疑是一场冒险式的“赌局”:倘若新元公司守信,客户就可斩获远超银行利息和一般理财产品的收益;一旦反之,对于大部分老年客户来说,数百万元的贷款本息,足以压垮他们的晚年生活。据中国青年报2017年11月10日针对新元公司骗局的报道:多数受访购买者坦言,他们原来也担心新元公司不守承诺,但公司租用的会所让他们打消了顾虑。会所共3层,号称6000平方米,位于寸土寸金的北京东三环亮马河畔,外墙金黄,门口高挂“新元会”招牌,“(到过的人)都会相信他们的,欧式风格,非常豪华,有时还组织沙龙、酒会,感觉公司很有实力”。

法院认定恶意串通“卖房”无效

据张某与程某夫妇反映,2017年8月27日,他们因雷宜广催促偿还出借人借款及利息,才知新元公司因涉嫌犯罪已人去楼空,王淑芳被逮捕。面对高额的本金利息和滞纳金,张某与程某不得不将仅有的用来看病的9万多元拿来“还债”

因无力继续承担借款本金及利息,2017年8月31日,他们被迫委托中介卖房。这时才得知,他们的房屋已于2017年3月13日被王鸿勋出售,购买人是张立鹏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北京圣鹿绮服装有限公司。

他们不是真实的借款人,也不是实际用款人,却“丢”了房子!

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他们于2017年向北京市丰台区法院提起确认房屋买卖合同无效的诉讼。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以涉案房屋被诈骗一案,正处于刑事处理阶段为由,作出(2017)京0106民初28278号《民事裁定书》驳回诉讼,他们上诉讼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先刑后民原则维持一审裁定。

那么房子还能要回来吗?2018年6月17日《民主与法制时报》赵春艳记者的一篇案例报道给出了肯定答案,也给了张某与程某夫妇信心。

2017年5月,唐某新想通过贷款来扩大经营。于是,她通过一个个单独的操作,将自己北京唯一的房屋进行了抵押。然而,让她意想不到的是,3个月后房主居然变成了陌生人,自己被赶了出来。这种情况下,她急忙到北京丰台区法院提起诉讼,后经审判确认房屋交易无效,认定经过公正的委托人与卖方人之间存在“恶意串通”,判决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将所有权重新转移回唐某新的名下。

2017年5月的一天,唐某新的丈夫申某向她索要房本,说是可以低息高额贷款450万元。最初,唐某新有点疑问,不过申某告诉她“可靠,都认识一年多了,经常来咱们服装店里”。

唐某新说,胡某某和刘某自2016年开始就经常去自家经营的服装店里游说丈夫。说丰台的房屋升值了,房屋抵押一个月左右,从银行贷款的额度也能提高。

唐某新和申某估算了一下,觉得贷款的数额可以另外开展项目,利息也很低,房屋也只是一个月抵押给银行。小额贷款公司的人也能通过操作贷款赚取一些“过桥手续费”。这是双赢的结果。

夫妻二人同意了贷款的意向,就这样一步一步走进了圈套。

2017年4月25日,夫妻二人来到了北京市方正公证处。胡某某对他们说:“需要一系列的手续办理贷款,只要签字后,剩下的都是别人跑腿的事。”

“对于我来说,联系人、签字人、受委托人,一个都不认识。”唐某新回忆称,“当时几个人和她一同出现在公证处,而且公证员也没有询问,签字是哪个都不清楚。”“原件我都没有,说是办理贷款需要一起拿走。”唐某新说,公证的当天,张某先“借给了”唐某新300多万元钱款。2017年5月31日,唐某新与张某签订了“主债权及不动产抵押合同”。合同规定,主债权310万元,债务履行期限1个月,抵押了唐某新的房屋。

当天,唐某新到房管部门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唐某新说,从签完公证书及借贷合同后,对后续事情是怎么发展、房屋如何办理的都不知道。“房产证、银行卡各种东西都在他们手中,这些活动都授权给了他人。”

唐某新一边支付张某的高额贷款利息,一边等着张某办理银行的贷款。“他们找各种理由表面敷衍我,其实是等我房屋抵押期限到期。”唐某新说,她联系张某、肖某飞等人时,他们以“正在找利息更低的商业银行”“工作人员工作调动办理不了”等原因搪塞。

房屋抵押3个多月后,唐某新坐不住了。2017年8月28日,她自己去了一个商业银行咨询房屋到底能否抵押贷款。银行的工作人员告诉她,她的房屋可以抵押贷款大概460万元左右,但是她的名下根本查不到任何房产信息。

“我当时就蒙了。”唐某新听到这个消息后大吃一惊,立刻联系张某和肖某飞等人,但曾经和唐某新夫妇接触的所有人都避而不见了。

事实上,2017年8月23日,肖某飞已经将唐某新的房屋以248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陈某。由于之前唐某新因“借贷”将房屋抵押给了张某,张某并于2017年8月24日注销了房屋的抵押登记。2015年8月25日买受人陈某取得了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

而这一切活动,皆因唐某新之前的公证委托授权,而她自己什么都不知道。

2017年11月27日,北京市丰台区法院一审判决确认肖某飞与陈某签订的房屋买卖无效,并判决陈某配合唐某新将涉案房屋所有权转移回唐某新名下;陈某需要将房屋返还给唐某新。

该案法官介绍,根据双方提交的各种证据,发现了很多不符合交易习惯,不合常理的地方。种种迹象表明,肖某飞代为唐某新与陈某签订《北京市存量房屋买卖合同》存有多处不合常理之处,故法院认定,有理由相信肖某飞存在与陈某恶意串通,其内容严重损害唐某新权益的情况,故肖某飞所实施代为签约、履行等行为应属无效。

据介绍,丰台区法院民事审判庭近年来审理过多起这类型的案子,都是通过个人之间的借款模式并附带房屋抵押,最终因种种原因还款不上而被迫卖出房屋。北京市法院系统针对此类案件曾进行过特别的调研,如果有恶意串通“卖房”的确凿证据,应认定为无效的房屋买卖。

本案中,陈某不服一审判决,还提起了上诉。2018年4月21日,二审法院维持原判,并认定陈某与肖某飞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构成恶意串通。另外指出,唐某新的授权委托书目的是实现借款,并非出售房屋。唐某新出具委托授权肖某飞签订买卖合同、收取房款、办理产权过户手续及解除房屋抵押等权利,此民事行为欠缺意思表示真实的一般有效要件,应为无效民事行为。

唐某新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要回了自己的房屋。 

目前,张某与程某夫妇维权诉讼仍在进行中。上述案例中,北京丰台区法院以“如我在诉”的司法理念、“司法为民”初心,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审慎对待案的态度,让张某与程某夫妇看到了案件胜诉的希望。据程某了解,被新元公司诱骗签署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公证、房屋买卖全权委托公证,房子被偷过户走的5位老人中,已有4位老人的房子已被确权回来。这让他们笃定被骗走的房子一定能被“执行”回来。

来源:长江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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